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06号);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5号);
4 《水电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程》(NB/T 35014-2013);
5 《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
6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规程》(NB/T 35025-2014)。
【验收范围】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范围包括枢纽工程所涉及的永久建(构)筑物和设施。
【验收组织】
受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开展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时间和验收条件】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半年以上,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有具备验收条件的明确结论。
3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验收程序】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分为申请验收与资料预审、现场检查与会审、审核验收三个阶段。
1 申请验收与资料预审
项目法人在工程具备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条件时,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申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接到项目法人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验收资料预审工作。通过预审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通过预审的,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组织预审。
2 现场检查与会审
现场检查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委员单位,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现场检查前编制验收工作大纲,并将验收工作大纲抄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意见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初步意见。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通过专家现场检查后,项目法人应按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正式书面整改报告。必要时,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项目法人现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未通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机构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初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稿)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再行审查。
3 审核验收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确认项目法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评价机构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初步意见修改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召开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会。验收委员会讨论形成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会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根据专项竣工验收情况,正式印发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验收技术文件】
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自检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分别符合《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验收规程》(NB/T 35025-2014)和《水电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程》(NB/T 35014-2013)的要求。项目法人在报送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3份),申请表格式可在主页“文件下载”中下载;
2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
3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各3份)。
【验收现场核查资料】
项目法人应同时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必要时准备原件):
1 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等同原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
3 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4 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
5 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意见;
6 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 其它与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安全监测分析报告、通风空调系统能效检测报告等;
8 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包括:全厂接地电阻测试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生产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报告,压力表、安全阀检验、检测报告等;
9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10 安全管理及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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