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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

来源: 作者:宣传组 时间: 2013-11-15 【字号:

【评审依据】

1 《水电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NB/T 35015-2013);

2 《水电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程》(NB/T 35014-2013);

3 《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程》(NB/T 31028-2012);

4 《风电场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NB/T 31027-2012)。

【评审程序】

1 预审

(1)项目法人单位递交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10份。

(2)专家预审(1~3名列入本次评审的专家)。

(3)预审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修改送审稿并在评审前10日内送交审查机构。

2 评审前准备

(1)在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名单,与项目法人单位协商确定评审时间、地点。

(2)水电工程评审专家人数根据电站总装机容量,并应覆盖水电工程地质、水工建筑、施工、水力机械、电气一次、电气二次、金属结构、暖通消防、工程造价、安全监测、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和社会知名专家,确定原则如下:

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评审专家15~18人;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评审专家12~15人;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评审专家9~12人;

(3) 风电场工程安全评价评审专家人数一般按照7~9人确定,覆盖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地质、电气工程、土建工程、暖通消防、施工、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和社会知名专家。

(4)与项目法人单位和评价机构联系,明确参加人员及有关代表和会议联系人,完成会议通知签发。

(5)评审前7日向专家提供会议通知、评价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表。必要时,根据预审情况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6)准备会议用文件(会议议程、签到表、专家组名单等)

3 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讨论确定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初步意见,并给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评价报告(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机构按评价报告审查初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评价报告(备案稿)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

评价报告(送审稿)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再行审查。

【审查意见发布】

会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根据评价报告修改情况,正式印发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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