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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宣传组 时间: 2011-08-31 【字号: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8月13日以“国能新能〔2011〕263号”印发执行。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相关法规办理。 附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doc
附件:国能新能〔2011〕263号(水电验收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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