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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评价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安全评价评审质量,加强对安全评价评审程序的管理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加强水电、风电工程审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水电人[2005]0007号)精神,结合水电风电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指导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水电总院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验收办)负责建立和管理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安全评价评审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评审的原则,每次项目评审应从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司。 

第四条 入选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个人资质或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审查工作经历、并且从事有关安全工作满8年以上;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评价评审工作和现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进入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入选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请表(见附件)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报验收办。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验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 
    (四)验收办对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评审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考核,为合格者建立专家入库资料并通知本人。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编制、审核有关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行业标准、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工作;

(二)以特邀专家的身份,按照有关安全评价评审标准和方法,参加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主要包括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和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对安全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水电风电等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接受参加安全评价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安全评价评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安全评价评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价评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独立、公

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和营私舞弊行为。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审技术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专

家组(或专家委员会)。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审、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安全评价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由验收办负责确定。

第九条 验收办建立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考评制度。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安全评价评审和培训情况等。考评结果记入安全评价评审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条 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安全评价评审专家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验收办暂停其安全评价评审活动或者取消安全评价评审专家资格: 
    (一)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审标准的;

(二)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安全评价评审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安全评价评审专家的。 

第十二条 水电风电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安全评价评审专家参加安全验收、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