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湘职安[2005]06

各安全评价机构:

  《湖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已于二○○五年四月七日经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五年四月八日

 

湖南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公约

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会员大会

2005年4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13号局长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安全评价行业执业自律公约,系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二章   基 本 准 则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公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行业声誉。

    第五条   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及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的业务指导,自觉遵守安全评价分会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诚信、优质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评价,竭诚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和高质量的评价成果。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须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建设,以质量和信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搞业务垄断,教育和督促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之间,须相互尊重,团结协作;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它评价机构参与评价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它单位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技能,并不断更新知识,自觉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记述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评价的技术规范来操作,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与影响。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人员在资料收集、现场勘察、分析判断和结论表达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诚、友善地对待评价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偏见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安全评价导则实施评价报告的编写。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指导收费意见收取。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评价机构的选择;

    (三)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安全评价人员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为他人的评价结果签字盖章;

  (六)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随意应付,弄虚作假;

  (七)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评价当事人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有违反本公约行为者,由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依违章违规情况,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等惩戒。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行政处理或注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资质。

  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退,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布,并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本公约由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公约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指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类社会中介机构。

  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取得相应资格,在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执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