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安办[2007]0004

签发:王民浩


关于印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

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等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我院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现予印发。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续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验收,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须附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安全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报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评审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名称一律改为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监督管理二司,国家电

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

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

发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水电水利勘测设计院、有关安全评价机构